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潍坊市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迅速,供水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城市自来水基本普及。但供水经营不规范、供水服务标准不统一、供水设施保护不当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供用水双方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联系电话:15265361315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
三、制定目的
规范供水用水行为,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为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四、重要措施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保护与管理、经营与服务、用水与节水、 应急管理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三十九条,着重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统筹供水设施建设。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定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确定供水企业的供水范围,平衡供用水需求。为避免建设单位无序建设供水设施,规定供水设施图审纳入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并征求相关城市供水单位的意见。二是推动实现“一户一表”。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 “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供水设施。既有居民住宅区未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官网:www.baixinren.com
(二)强化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一是界定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更新责任。以结算水表为分界点,规定从水厂取水口至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结算水表之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二是划定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规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划定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爆破、打井、采石、挖砂等行为,保障供水设施安全。三是规范施工行为。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施工范围内的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范围内有地下供水管线等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城市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方案。
(三)打造高标准服务管理体系。一是规范停水公示。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让居民能够提前知晓,提前准备,最大限度减少停水给用户生活生产带来的影响。二是明确供水单位义务。明确供水单位关于水质、水压、管网维护、信息公开、投诉受理等方面的义务,规范其经营行为,推动服务质量提升。三是推行智慧化管理。提出城市供水单位应建立具备生产调度、服务收费、应急指挥等功能的数字供水系统,并将数字供水系统数据实时上传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管理平台。以立法形式推行智慧供水,在全省尚属首例。
(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一是制定应急预案。规定政府、供水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加强应急能力。二是建立水源污染信息报告机制。规定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时,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相关城市供水单位,进一步提升应急反应效率。三是实施应急接管。规定对未经批准连续停止五万户以上居民供水四十八小时以上的,经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接管,发挥政府在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
(五)规定法律责任。对擅自中断、停止供水,供水水压不达标,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监测、维护、更新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办法》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为行政监管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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