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对你单位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一案,已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370783202431605090)。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370783202431605090)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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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37078320243160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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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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