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24〕94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孩子们吃得营养健康”的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字〔2024〕4号)要求,改善潍坊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食堂财务工作中薄弱环节,完善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维护师生利益,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通知》。
在梳理相关政策规定,并对16个县市区和直属学校食堂财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上级有关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通知(初稿)》。征求了16个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部分财务管理专家的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反馈情况,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予以印发。
《通知》共分为10个部分,紧扣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实际,提出了10项主要管理任务。
一是坚持中小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原则上实行自主经营,建立以学校为运营主体,保留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重点管控食材采购、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关键环节,引进优质餐饮企业提供专业化劳务服务的新型自主经营模式。对承包或委托经营(以下均称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合同到期后应改为学校自主经营。
二是严格规范中小学校委托经营食堂财务监管。委托经营食堂伙食费收支原则上应由学校财务部门单设账套进行独立核算。无法独立核算的,委托运营方应为每个食堂设立独立账套,实施分账核算,按月、按年向学校提供食堂经营相关财务报表。受托经营方营业利润率应控制在5%以内。
三是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校外配餐单位财务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集中统一招标遴选校外配餐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校外配餐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和报表,据实核算伙食费收支,完整核算运行成本,真实反映企业营利情况,营业利润率应控制在5%以内。
四是严格规范中小学校食堂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驻地中小学校食堂大宗食材统一采购责任。采购的大宗食材价格不得高于县域内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品种不得少于规定的8大类,同类食材供货企业不得少于3家,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委托经营食堂、校外配餐单位的大宗食材采购,必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的供货企业中自主选择。
五是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标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校外配餐单位、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中小学校自主经营食堂遴选劳务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择。强化对中标单位监管,严防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要及时签订内容完备、条款完整、形式规范的合同,并互相监督履约执行,合同约定合作时间不得超过3年。
六是严格规范中小学校食堂账户设置。自主经营食堂的学校要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所有收支纳入食堂账户统一核算;委托经营食堂、校外配餐的学校应指定一个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伙食费。
七是严格规范中小学校食堂收支管理。确认伙食费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按月确认食堂收入。学校教职工、教职工子女在校用餐要与学生同菜同价。自主经营食堂伙食费收取,由师生直接缴入食堂银行账户。委托经营食堂、校外配餐伙食费收取,由师生直接缴入学校银行账户,并按代收费管理。
八是严格规范中小学校食堂食材出入库管理。供货商提供的销货清单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单价等基本信息,学校验收食材要严格把关,数量、质量、品类、金额核对一致后方可签字入库。要加强库存物资管理,及时、规范、完整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账。
九是加强中小学校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学校要按规定设置食堂财务工作岗位,并选派好工作人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学校财务人员培训,专题讲授食堂财务管理规范,探索建立校际间财务人员沟通交流机制,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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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是严格落实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责任。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校校外配餐工作的管理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自主经营食堂、委托经营食堂、校外配餐单位不同的财务监管要求,建立相关制度,实施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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