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市司法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单连功,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张贵森,向大家解读《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关于《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起草和审查情况
近年来,潍坊市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迅速,供水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截至目前,全市建设供水管网6000多公里,城市供水人口近500万,城市自来水基本普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供水压力、供水水质的需求不断提升,已经从“用上水”转变到“用好水”。与此同时,城市供水经营不规范、供水服务标准不统一、供水设施保护不当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规范供水用水行为,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
结合潍坊市近年来城市供水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借鉴外地做法,市城管局完成了《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接到送审稿后,通过市政府和市司法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广泛征求了政府法律顾问、立法专家库专家、立法联系点的意见。集中修改阶段邀请住建、财政、发改等部门参加,就相关问题展开论证,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部门会签后,又书面征求了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形成了现在的《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制定,同时广泛借鉴了广州、武汉、济南、烟台、东营等地近年来的城市供水管理经验和立法成果。《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保护与管理、经营与服务、用水与节水、 应急管理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三十九条,着重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统筹供水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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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定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确定供水企业的供水范围,平衡供用水需求。为避免建设单位无序建设供水设施,规定供水设施图审纳入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并征求相关城市供水单位的意见。二是推动实现“一户一表”。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 “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供水设施。既有居民住宅区未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一是界定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更新责任。以结算水表为分界点,规定从水厂取水口至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结算水表之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二是划定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规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划定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爆破、打井、采石、挖砂等行为,保障供水设施安全。三是规范施工行为。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施工范围内的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范围内有地下供水管线等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城市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方案。
(三)打造高标准服务管理体系
一是规范停水公示。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让居民能够提前知晓,提前准备,最大限度减少停水给用户生活生产带来的影响。二是明确供水单位义务。明确供水单位关于水质、水压、管网维护、信息公开、投诉受理等方面的义务,规范其经营行为,推动服务质量提升。三是推行智慧化管理。提出城市供水单位应建立具备生产调度、服务收费、应急指挥等功能的数字供水系统,并将数字供水系统数据实时上传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管理平台。以立法形式推行智慧供水,在全省尚属首例。
(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一是制定应急预案。规定政府、供水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加强应急能力。二是建立水源污染信息报告机制。规定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时,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相关城市供水单位,进一步提升应急反应效率。三是实施应急接管。规定对未经批准连续停止五万户以上居民供水四十八小时以上的,经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接管,发挥政府在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
(五)规定法律责任
对擅自中断、停止供水,供水水压不达标,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监测、维护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办法》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为行政监管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二、关于《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措施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体系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贯彻好、落实好《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着力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入抓好《办法》学习宣传。围绕《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专题培训、座谈交流等方式,组织市县两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干部职工带头学习《办法》,正确理解和把握规章内容,夯实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法制基础,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积极开展办法宣传,组织一系列有影响、有深度的宣传普法活动,大张旗鼓开展办法宣传。深入街道社区,设置宣传咨询点,搭设宣传条幅和展板,发放单行本和彩页,进行现场宣传、解答咨询,积极向广大居民用户宣传,形成全社会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组织供水企业制定宣传计划,通过自媒体、印发宣传手册和明白纸等形式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知识,努力使《办法》的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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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做好《办法》实施准备工作。对《办法》实施的方法、程序进行细化研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和二次供水管理、水质监管、供水设施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文件,让《办法》的基本保障制度落细落实,为《办法》的深入实施提供保障。做好现行供水管理制度的梳理,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相关制度与《办法》协同一致,打通《办法》落实“最后一公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和任务清单,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取得实效。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城管、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卫生健康、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研究工作措施,推进供水设施保护、供水价格调整、一户一表改造等重点工作,通过协作配合,凝聚强大合力,全面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三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办法》实施作为城市管理领域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各县市区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大供水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依法严肃查处供水用水违法行为,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发动广大党员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办法实施研究,同时积极调动支持供水工作的广大群众及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合力,进一步推动潍坊市供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山东商报记者提问:水质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请问《办法》在供水水质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潍坊市采取了哪些措施?
张贵森回答:
为进一步加强供水水质监管,推动全市供水水质持续提升,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优质的饮用水。《办法》对潍坊市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二是规定加压调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水质并向用户公布,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档案。
三是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取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是规定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水质、水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水质、水压检查、监测,所需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潍坊市在水质监管方面起步较早,措施较为有力。成立了市政公用事业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在省内设区城市政府监测机构中最早具备了106项检测能力。建成了在线预警监控平台,覆盖全市供水企业,构建起了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三位一体”水质监控预警体系。对全市供水企业水质定期进行抽检,主要检测出厂水106项、常规42项、出厂水9项以及管网水7项指标。针对抽检发现问题,采取限期整改、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及时消除水质隐患,形成了闭环管理机制。
大众网记者提问:请问《办法》在保障用户权益方面有哪些制度规定?
单连功回答:
为提高供水服务水平,保障用户用水权益,《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用户享有不间断用水,使用水质水压达标的水,查询用水业务受理范围、办事流程、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建议以及知悉收费标准等方面的权益。
二是规定了供水单位应当履行的7项义务,确保用户用水安全和用水质量。主要包括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按照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检定、校准、维修和更换;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检测、清洗、消毒、维护和更新;按照规定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和二十四小时服务热线,解决、答复用户咨询、求助或者投诉事项等。
三是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其他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要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停止用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要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潍坊日报记者提问:《办法》出台后,若用户认为用水量不正常,应该如何解决?
张贵森回答:
用水量结算问题,可由供用水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法定检定机构检定解决。《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提供解决措施。出现水量不正常的情况,建议用户优先采取协商的方式,拨打供水单位服务热线提出诉求,由供水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检查供水设施、核对水量,若经检查核对,水量结算确实不准确,用户可与供水单位协商,按供水合同约定调整水费。检查核对后,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按《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结算水表送至法定检定机构检定。送检水表经检定合格的,仍按原计量结果收取水费,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送检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供水单位根据水表检定结果对水费进行调整,检定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水表检定期间,供水单位应当免费为用户提供替换水表,用户应当配合。
潍坊广电报记者提问:目前,智慧化、大数据是社会发展的趋势。请问《办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制度安排?下一步,我们将在供水智慧化管理方面采取哪些举措?
张贵森回答:
为适应新形势下供水行业监管科学性、及时性要求,《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智慧供水专门作出了规定,要求“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数字供水系统,具备生产调度、服务收费、应急指挥等功能,按照规定设置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监测点,连续监测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及管网运行状况等。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将数字供水系统数据实时上传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管理平台。数字供水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上传数据的,应当及时恢复,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目前,潍坊市已经建立了“数字水务”系统,实现了供水企业水质在线监控。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数字水务”系统二期建设,进一步升级平台软件,全面对接供水企业生产调度系统,建成供水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监管综合平台,实现取水量、制水量、售水量、供水压力、水量调配、水质监测、应急管理等多位一体的供水服务综合监控,实时预警供水异常等问题,第一时间下达指令处理解决问题,进一步提升供水智慧化监管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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