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0年10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潍政字〔2020〕45号),构建起“财政引导、市场运作”长效机制,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2023年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对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提出新要求,“能够通过市场化手段支持的政策,原则上财政不再安排直接补助”“投向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全部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为此,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原则下,我们对股权投资政策进行了完善,起草了《意见》。
二、出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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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市场化投资运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作为长期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支持潍坊市产业转型升级和财源建设,更好支持产业发展。
三、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潍政字〔2020〕45号)。
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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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是对潍政字〔2020〕45号文件的优化,共十二条措施,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硬化投资约束。实施股权投资的主体范围,由符合条件的“产业扶持类项目资金”扩大为“投向市场主体的专项资金”,并明确要求“对投向市场主体的专项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实施股权投资”;同时,明确规定“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在安排预算时,对投向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进行整合,安排不少于10%用于股权投资”,政策更加明晰、更加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二是强化财金联动。鼓励驻潍银行创新投贷联动方案,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对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市场主体,主动推荐给市级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应急转贷基金、政策性担保及市场化投资机构等。
三是完善投资机制。优化股权投资决策机制,给予业务主管部门适度的投资决策权,提高其参与积极性;延长参股期限,由原来的“3—5年”延长至“一般不超过10年”,原则上不再做硬性规定,有力缓解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资金难题;细化激励机制,鼓励大股东对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权提前回购,可让渡一定投资收益;加大容错纠错工作力度,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投资损失,不追究相关责任;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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