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桥梁、排水管道、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组织实施或参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有关建设工程,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节水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环境艺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城市防汛相关工作,牵头组织集中供热工程及城市燃气管道的规划、设计审查、建设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督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足额收缴工作。
(四)指导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
(五)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市区绿化规划和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天然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管以及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管理职责分工中负责的工作。
(六)负责维护、改造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环境卫生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的招投标、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道路范围内运输渣土土方、砂石、灰浆、混泥土、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抛洒滴漏和道路保洁的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做好对城市园林绿地、广场公园、绿化设施养护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在综合执法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
(十二)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依法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依法行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依法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依法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依法行使建筑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对在城(镇)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行为的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施工作业时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依法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二)依法行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三)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四)依法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五)依法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六)负责拟订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标准、规范,并根据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监管。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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