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渔工、渔民朋友们:
大家好!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是我们珍贵的“蓝色资源”。多年来,广大渔民朋友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渔业资源生产力得到较好恢复,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即将开始,为确保伏季休渔工作顺利,巩固多年的海洋伏季休渔成果,现将今年伏季休渔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时间和渔船类型
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二、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海域
北纬35度以北我省管辖的渤海和黄海海域。期货开户手续费加一分
三、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
(一)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我省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
(二)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渔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本省籍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在省内休渔的,统一安排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在省外休渔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外省籍渔船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而申请在我省休渔的,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安排。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四)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携带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六)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七)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四、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政策
(一)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所有休渔渔船都要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实时上报位置信息。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因避风、转港坞修、打捞浒苔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按照程序提前申报,由县或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完成指定事项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异地扣押渔船需提供扣押文书原件,并逐级报省里备案。
联系电话:15265361315
(二)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跨县、跨市、跨省坞修的,需逐级上报由市、省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不得超过20天。县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县坞修需提前5天申请,省内跨市和跨省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坞修渔船必须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和返回应休渔港口。渔船往、返及坞修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定位设备。伏休开始前已经上坞且伏休开始后尚未结束的,按照转港坞修程序办理。伏休结束前10日内,原则上不再批准省内跨市和跨省坞修申请。所有的坞修申请及办理,原则上通过伏休管理系统和“鲁渔通”微信小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超坞修时限拒不返港休渔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休渔渔船不得随船携带渔具,出海的养殖渔船不得携带捕捞渔具。除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外,应休渔渔船不得越过我省海岸线外3海里。
(四)渔港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渔船信息报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不得为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等提供停靠、卸货、补给等服务,发现港内有渔船涉嫌违规出海的,要立即向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报告,并协助查处。
(五)渔船修造厂(点)应核实修造渔船的证书证件等基本情况,要建立渔船修造台账,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实时报备修造渔船信息。严禁建造、更新改造无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手续的渔船,严禁坞修无渔业船舶证书渔船,违者依法严厉处罚。坚决取缔无审批手续的渔船修造厂(点)。
(六)船员中介服务机构严禁为涉渔“三无”船舶及伏休非法出海渔船提供中介服务。不得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渔业船员不得到涉渔“三无”船舶以及伏休非法出海渔船上工作。
(七)获批参加专项(特许)捕捞、科研调查、浒苔打捞等资格的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终止该船及用船单位本年度项目及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一)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海洋渔业船舶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或擅自、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三)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六)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凡符合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扣减情形的,一律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
(八)对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等渔业生产领域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渔工、渔民同志们,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是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共同愿望,让我们携手行动起来,共同维护好伏休秩序,为海洋强省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为增加伏休工作透明度,全省设立了伏休举报电话,希望广大渔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渔船。举报时请准确提供违规渔船有关信息(包括船名号、所有人、违规时间、地点、违规情形等),并配合执法人员对违规渔船进行查处。
伏休违法线索举报电话:东营市海洋和渔业监督监察支队0546-8331425。
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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